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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商、賣場入口設的「手溫計」 食藥署:不能作為發燒檢測依據


張貼於: 2021年7月11日(星期日) 22:02
更新於: 2021年7月12日(星期一) 10:03
到期日: 2022年 1月08日(星期六) 02:02

全國升三級警戒以來,不少賣場、超商為加強防疫,會在門口放置同時具有量測手掌溫度及酒精噴霧產品,食藥署提醒,目前未核准量測手掌溫度用於發燒篩檢產品,若業者宣稱產品可量測「體溫」,就會依照非醫療器材宣稱醫療效能為由,最高處2500萬罰鍰。

食藥署科長林欣慧表示,測量體溫、用於發燒篩檢的產品屬於EX娛樂 » 醫療器材,應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,目前常見用於量測體溫的產品,包含額溫槍、耳溫槍、口溫計、腋溫計及肛溫計等5種。

林欣慧提到,若手溫量測業者原本就宣稱產品可測量手溫或噴灑酒精,就沒有違規,但如果在產品名稱上宣稱可量測「體溫」,就會涉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,可依違反「醫療器材管理法」第62條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;若非醫材產品宣稱醫療效能,則可依同法第65條,處60萬以上、2500萬以下罰鍰。

林欣慧說,手溫之所以無法作為判斷依據,是由於手掌溫度容易受到個體差異,例如末梢神經影響,也可能受到環境因素干擾,像是碰觸太冰會太熱的物品,都會影響手部溫度,且目前並無臨床證據佐證手掌溫度可做為臨床診斷依據,請民眾注意不應以此類產品作為判斷是否發燒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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